2006年3月2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两公司互负债务一公司提出抵销被拒绝为是否起诉犯难——
法官告知:抵销只需通知对方即生效
卢小传

  事件1:2003年,某城建公司购买商贸公司的钢材。城建公司支付了商贸公司100万元,但商贸公司只提供了80万元的钢材。
  事件2:2004年,城建公司购买商贸公司价值60万元的装修材料,只支付了40万元货款,其主张上一次多支付的20万元与这次的欠款抵销。商贸公司不同意。
  麻烦:城建公司想知道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,要求法院判决双方款项抵销。

  法官指点
  城建公司根本不需要向法院起诉,即使起诉,也会因抵销权是由当事人自己行使的权利,法院无权代替其行使而不被受理。
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,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时,可以要求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,而只要明确通知了对方,自通知到达对方处时,抵销就发生法律效力。
  城建公司当然认为自己的抵销主张符合法律规定,其抵销的通知送达商贸公司即可,不存在要求法院判决抵销的问题。如果商贸公司认为城建公司的抵销理由不合法,则应由商贸公司起诉,城建公司没有必要。